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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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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2
【实施日期】 2005-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81号)要求,为确保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泄密和流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市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1995年以前(含1995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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