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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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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2
【实施日期】 2005-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工作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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