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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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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气发〔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2
【实施日期】 2005-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云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负责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省气象局的指导和监督。云南省气象学会下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以下三种: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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