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工业强市、畜牧大市、旅游名市和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宝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学技术荣誉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本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