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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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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调动全社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使服务业为实现“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结合《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实施,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服务业发展优良环境
  1、强化规划指导。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能级”的要求,编制好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根据《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中建设“五大中心”(区域商贸中心、区域旅游会展中心、区域物流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区域信息服务中心)的要求,加快实施“五大中心”的规划建设。
  2、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内外资实行同等待遇,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适用。鼓励外商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落户南京,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南京市实得财力部分。
  4、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现代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评估、科技等)以及连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5、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商贸、旅游、会展、物流、科技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在服务行业推行先进的服务质量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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