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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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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市国资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国有资产。
  市属国有资产第一批监管范围为:原工业、商贸系统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已改制但改制不彻底、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现予公布。
  今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企业增减、名称变更,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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