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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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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05〕11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为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基本农田管理,确保现有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报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同时,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投入,按照“保证重点、注重质量、保护生态”的要求,强化土地整理项目管理,重视群众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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