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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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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本法规已被《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414;实施日期:20090414)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盘锦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盘锦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困难居民治病难问题,根据省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失效日期: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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