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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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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5]30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税控代理服务商三方签订的《合同书》、《担保书》的有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控装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服务商必须按照以下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一)服务商的服务是指服务商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办理税控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服务等。
  (二)对于初次领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服务商在销售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上门辅导、操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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