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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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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大批投资商和务工人员纷纷涌入城区,房屋出租业也随之发展,对来宾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尤其是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城区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的管理,保护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二、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到本市城区内从事务工经商的人员及其随住人员。房屋出租是指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居住的房屋主。
  三、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者拟暂住期在一个月以上的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同时及时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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