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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把握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领导
  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要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运行。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稳定住房价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稳定本地区住房价格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住房价格的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重点指导,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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