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1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