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末尾增加“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事务”。 二、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航务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