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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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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培育龙头企业,力口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6月24日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开展。

  第三条 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重点考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兼顾企业管理、企业创新等其他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

  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 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 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 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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