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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5年第20号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5年第20号


  为规范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关制定了《上海海关内外贸集装箱货物同船运输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上海海关内外贸集装箱货物同船运输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提高集装箱运输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服务对外贸易,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内外贸集装箱货物同船运输(以下简称同船运输)是指: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是指:从事国际航运的中国籍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是指:除国际航行船舶之外的已经向海关办理了注册登记,从事承运海关转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船舶。
  “内贸集装箱货物”是指:非海关监管的国内贸易集装箱货物。
  “外贸集装箱货物”是指:已向海关办理了转关运输手续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第五条  上海海关监管处为管理上海海关关区内同船运输业务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受、审核和答复上海地区港口企业、船运公司开展同船运输业务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的申请,并根据交通部核准备案的文件,负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上海海关业务三处负责办理已在监管处备案,准予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海关关区内各海运现场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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