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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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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财综〔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6月24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非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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