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6月24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 < span>宝安、龙岗两区非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