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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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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国税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10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市局车购办:
  为了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领用存报表》),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
  使用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应根据本期实际正常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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