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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高效的现代和谐社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节水型社会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0号)和《鞍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为基础,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工程等措施,积极培育和强化公众节水意识,建立良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多元化的节水投入机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为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规划目标
  在全市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和节水技术体系,以及与节水型社会相符合的节水文化;为辽宁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一)近期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由137 m3降至120 m3以下;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51;工业水重复利用率由63.7%提高到75%以上;管网漏失率由27%降至15%以下;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城区由50%提高到90%以上,小城镇由30%提高到50%以上;水域功能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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