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省卫生厅、科技厅、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卫监(2005)14号)的精神,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晋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