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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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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体育项目分为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及一般性体育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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