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