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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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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5
【实施日期】 2005-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区及有关单位将贯彻实施情况于2005年底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的要求,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重点是抓好腊味、咸鱼、腐竹、冲菜、鱼翅等产品的质量监控。通过整治,基本完成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城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平均下降3至5个百分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江门市城区的集贸市场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达到70%以上,县城和中心镇的集贸市场达到50%以上,其他乡镇集贸市场达到30%以上;市区(不含新会区)学校食堂、学生餐送餐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
  (一)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整治
  1、从源头上抓好高毒农药的管理。一是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二是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引导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推广和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三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分柜销售和购销登记制度,并实行跟踪服务。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2、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协调整合现有的检测资源,严把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检测关,增设农产品市场监测点,防止有毒蔬菜流入市场。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指导群众安全消费。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3、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将分散的农户与定点的生产基地合作,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科学化、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4、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取得省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每日抽检,抓好质量安全跟踪管理。积极试行农产品产地标识和产品编码等可追溯处理的质量质控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全程控制。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经贸、工商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
  2、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重点是对腊味、咸鱼、腐竹、冲菜、鱼翅等产品的质量监控。同时加强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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