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5
【实施日期】 2005-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5号
 
 
南宁、桂林、贺州、河池、崇左、来宾市人民政府,合山矿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ll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精神,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后的有关事宜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的移交
  从2005年7月1日起,原那龙矿务局矿区的各项事务(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留守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