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不断帮助解决城市困难群体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基本原则:城市医疗救助的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