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5月30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着力提高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主动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努力实现“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努力实现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和郊区村镇体系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