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5〕72号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于10月28日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对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性,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决定》列入干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启动领导干部土地法制教育活动,集中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和教育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对象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法制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和自觉贯彻《决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妥善处理严格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建设的关系,明确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责,强化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用地保障。 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划拨、出让、转让等,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依法报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审批、审核或者报批;国有土地的供应,由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分配体制进行分配。建立土地基础业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土地收益的用途,重点解决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保护、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土地执法监察等专项经费。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经费到位。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管理。今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再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根据我市的土地利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依法尽快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协调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