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现将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且办理了合法授权手续的项目,列入目录。 二、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对新授权的行政许可项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报市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目录,由市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对目录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