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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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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5]10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业经九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最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的规定,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类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婴儿(含历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的人员),准予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属政策外新出生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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