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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沪府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2004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截止今年5月底,本市已有13个区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机制,现就本市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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