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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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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理顺体制,明确责任
  (一)根据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将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改为监督管理性质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指导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等职能。各地应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现有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的经营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改制为企业。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都要尽可能转给企业承担。
  (三)实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派驻制度。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工作在乡镇的原则,由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对乡镇实行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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