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以下简称挂钩政策),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缓用地矛盾,保护耕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挂钩政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一)能调动各方面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积极性;(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少农用地(耕地)总量;(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的有效实施,加速实现“三集中一调整”;(五)在城市化过程中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挂钩政策和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专项规划,通过采取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手段,将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并依据所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适用挂钩政策。挂钩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确定农村建设用地的空间位置和面积,应以1∶10000或1∶5000的最新土地详查图和相应的统计台账为依据。 三、落实挂钩政策应采取的基本方法:以挂钩指标的申请、验收、核定、审批、使用等为落实挂钩政策的基本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有关挂钩政策的基本精神,本实施办法所称挂钩指标,是指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