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生猪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使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我县生猪畜牧肉食市场管理,县政府成立徐闻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和经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畜牧局、物价局、公安局、食品总公司、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第四条 县经贸局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粤府办[1999]62号以及粤经贸[2000]1017号文件有关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有利防疫、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人口、供应区域、市场需求量、环境卫生、交通状况等,认真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