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执行公开原则,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雏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采用合议制,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听证庭进行。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实行独任制,由执行员一人主持听证。 第三条 听证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原则。负责该案件执行实施人员不得参与听证庭或担任独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的执行人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 第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 听证应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公开听证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