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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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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行为,依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为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玉山镇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且优先出售给其中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
  1、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二人为本市户口10年以上,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具有市建成区内玉山镇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
  2、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市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无房户是指本人无任何产权房,并且与家庭直系亲属(仅指父母与子女间)的产权房合并计算套数少于或等于一套。近年内(具体年限待定)因出售个人产权房而成为无房户的,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4、住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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