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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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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申报、结算制度。参保单位要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人数和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每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成对参保单位上年度缴费情况的清理结算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凡属政策规定应参保的单位,要按规定纳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应由各级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各级政府应将单位承担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或按季划拨给参保的事业单位进行缴纳或代扣代缴,确保应收尽收。

  四、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若档案已寄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在交档规定期限内,提交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材料补充入档,作为审核依据。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参保职工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但不能超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凭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补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若超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仍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不再补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七、建立住院申报制度。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病住院的,须到劳动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住院3日内,由本人或其家属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报后3日内到医院进行核实。住院医疗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但住院时间超出本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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