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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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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则;
  (二)审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
  (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自治区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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