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赣府发(2004)2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1983年复市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理,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含政府部门内部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确认为49个,具体如下: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外经贸局、市盐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支队、市粮食局、市药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委、市新闻出版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档案局、新余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外事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经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8件,拟修改后重新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共17件,具体如下: ㈠废止的文件目录 1、《新余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余府发(1998)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