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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
  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
  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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