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人口素质,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20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5)14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5)17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减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用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实施“两免一补”的对象为农村牧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牧区绝对贫困家庭(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25元以下,牧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或低收入家庭(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26—80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801—1000元)的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 (五)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各地每年上报的相关数据,经州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动态管理。 2005年我州核算贫困生和寄宿制学生人数以州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牧区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的通知〉的通知》(西政财行字(2005)140号)中的相关数据为准予以补助。 第六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申报评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