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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人口委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建立我市防治出生人口性别偏高的长效机制,特制定《长沙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长沙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 为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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