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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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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为加强和规范赣州市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确保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划审查监督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计划草案。其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协调同步。
  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年度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市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时,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2个月前,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草案和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本期计划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本期计划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计划编制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前,向会议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期计划草案及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计划主要指标草案;
  (三)计划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会议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计划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计划,并同时将下达计划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人大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二)计划主要指标、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四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五年计划的预测。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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