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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期实现我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我区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补自治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责任,共同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拖欠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督察全市各有关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拖欠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清欠办设在市建设委员会,下设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农民工工资等6个清欠工作组。政府投资项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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