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 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 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 (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