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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核实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资[2005]298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核实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5]23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核实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对清产核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并批准予以进行账务处理,以重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数额的工作。
  资产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
  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溢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
  第三条 资产核实程序
  (一) 各单位在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或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后进行损溢认定。
  (二) 各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撰写工作报告(或经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提出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后),报主管部门。
  (三)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产数额进行核对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
  (四) 财政部门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对上报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五)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本单位会计账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以及非单位所有的账外资产,应当提供相关合法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各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撤消、吊销及停业证明;
  (五)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七)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八)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九)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各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七条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各单位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帐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第九条 资产核实中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各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填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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