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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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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05]93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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