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本市管辖的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设施建设和各项工作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员工安全需要。 第四条 坚持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人防和物防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技防水平,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实行学校安全管理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季节特点,定期对学校相关设施实行巡查。每次检查的资料应当由检查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制,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实行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管,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组织学校安全检查,考核学校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