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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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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松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规模、费用、资金和仓储等的落实,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油储备工作是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下达的储备粮油计划,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粮油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粮油的保管和储存安全,并接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场粮油供求,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安排灾区救灾救济、缺粮居民口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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