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住房保障标准的(人均居住面积是指房屋套内面积与人口总数的比值)。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一)享受本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法解决住房的家庭。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依据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领取救济的名单确定;属于第(三)种情况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核准后再申请。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单位认定: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单位;与家庭成员同住一处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可作为该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 二、现居住面积认定: 下列住房面积应当经所在镇(区)房管所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核定现居住面积: (一)家庭单位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单位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出租的自有住房; (四)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