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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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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同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工作结合起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有领导责任,要认真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三、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这次检查的要求,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开展自查,认真总结贯彻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自行纠正,并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检查报告同时上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将于2005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共同组织实施的重点抽查,要备齐有关材料,以便检查。
  联系电话:市监察局 2848658
     市法制办 2848649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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