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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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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为手段,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进生态省建设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是省、市、县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二是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三是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四是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及具体要求
  整治重点:
  一是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矿产资源等行业违法审批和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三是松花江、镜泊湖、五大连池等流域、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
  具体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限期解决,跟踪督查,并要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然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问题,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分期分批挂牌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办理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勃利县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黑龙江成福集团环境污染案、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环境污染案、伊春市热电厂环境污染案、鸡西市宝赢焦化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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