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5〕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具有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受市投资委办公室的委托(政府财政非全额拨款的项目,还应受项目使用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不变。
市投资委履行项目业主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职责,投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代建制的工作;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政府监督职责。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且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 51%以上的市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党政群机关、公检法司等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暂不纳入代建制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可设立(或授权)代建单位。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需报市投资委批准。
第四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两种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三)具有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以上资质;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具体从业条件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从业条件标准》。
二、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审查、论证后,提出该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和项目代建方式,报市投资委审批。